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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通过向关联方转售提价
作者:    发布于:2022-05-24 07:10:42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(2022年第4号),提出了哄抬煤炭(国产动力煤,下同)价格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,明确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通过向关联方转售,再由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。

例如,陕西煤炭(5500千卡,下同)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的合理区间上限为520元/吨。当地某煤炭企业与其控股的贸易公司签订一份煤炭中长期合同,约定以450元/吨的出矿价格供货,但该贸易公司随后以550元/吨的出矿价格将该批煤炭销售给电厂,售价超出当地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,一般可视为存在涉嫌哄抬价格行为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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